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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帮人“取钱”也犯法?律师:请谨慎!

阅读量:3889421 2019-10-28



案  例
最近,46岁的老张越发感慨人到中年的压力。自从为了改善住房按揭买了套房子后,一家人多年的积蓄几乎被掏空,每月的按揭款更让他倍感压力。
最近疾病缠身的父亲又进了医院,女儿面临高考需要买各种补习资料和增加营养,而他自己也由于上半年一时冲动辞职至今还没找到中意的工作。眼看一家人的生计都快成了问题,帮别人打扫卫生补贴家用的妻子又不小心烫伤了手。
老张为了逃离这个“祸不单行”的家,整天在外面游荡,美其名曰“找工作”。“怎样才能快速来钱?”这个问题一直在老张的脑海里萦绕。
一天,在公园门口,老张碰到了多年前一起搓过麻将的老何。只见如今的老何穿衣打扮很是讲究,手上还拎着一只名牌包。“老何,好久不见,现在在哪里发财?”想到老何路子比较广,老张主动迎了上去,希望老何能点拨一二。
老何看出老张的窘境,说:“我在做电信方面的业务,那我带带你?赚钱是快,但是别告诉你家人。”“行,只要能发财,我谁也不说。”听到老张这样回答,老何就要去了老张的电话:“等我电话,老地方见。”
自从见过老何后,老张天天盼着老何的电话,等了两天,老何总算打电话来了。到了老地方后,老何马上把老张拉到了僻静处,从大衣口袋掏出一张银行卡,只见卡上写着6个阿拉伯数字,老何马上又掏出一张一百元:“你去离我们这最近的外省,找个银行,把钱取出来,记得戴个帽子戴个口罩。”“不就取个钱吗,干嘛这样麻烦?”老何嫌老张多嘴马上说:“你不愿意就算了,哥不带你发财了。”害怕到嘴的鸭子马上要飞了,老何赶紧说:“别,我愿意我愿意,只要价格合适。”于是,老何和老张约定,“佣金”是取钱总额的百分之五。
老张拿了卡后犯了难,总感觉哪里有蹊跷,隐约觉得这个钱不干净,但是又想到自己也就是跑个腿,也没做什么坏事,不想失去发财的机会。拿不定主意的他还是向妻子说起了这个事情。
为此,老张的妻子找到《湖州晚报》
“法律帮帮团”栏目求助律师她想知道这个钱能不能去赚如果去赚了会怎么样?
律师解读
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
沈敏霞律师
首先,根据老张妻子的描述,初步判断这个钱来路不会是合法的。因为如果仅仅是取个钱,是不需要技术含量的,老何犯不着花钱找老张来做这种事情;其次,如果是老何没时间取找个人跑腿,那么,取钱时候也不需要提出戴帽子等诸多要求,也不需要舍近求远跑去外省,可见,此款必有蹊跷。
既然这个钱是有问题的,那么肯定是不能去赚不义之财的。老张自己也怀疑老何可能从事诈骗或电信诈骗类犯罪,对于这一点,老张是有感觉到的,更可以说是明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描述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老张可能要提疑义,如果他真的去取了钱,但是他自己先前没有参与诈骗或其他犯罪,也是犯罪吗?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结合老张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类犯罪,为其提供诸如取款等帮助的,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以诈骗罪论处,未通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不义之财,为赚取蝇头小利致使自己背负法律后果,害人又害己。同时,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尽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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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普治处
记者:王艳琦
湖州普法-懂点法原创发布
编辑: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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