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屑车辆上路行驶,应对木屑等散装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造成物料遗撒,确保后面车辆行车安全,防止扬尘污染。近日,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旧馆中队查处了一起运输木屑车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案例: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综执法罚决字〔2019〕第2125号
当事人:祝XX,男,XX年2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1XXXXXX39,住址XXXXXX,联系电话为15XXXX1070。
你(单位)于2019 年10月21日8时23分在旧馆镇横一路因运输木屑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本局于2019年10月2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祝XX于2019年10月21日10时00分开始在旧馆镇横一路运输木屑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这一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2019年 10月 25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 于旧馆镇横一路运输木屑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已构成运输木屑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鉴于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这一行为,属 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现决定对当事人祝标运输木屑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给予行政处罚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元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州银行南浔支行 (帐号:80002822200010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编辑:梅秋霞 总监制:章瑚纬
出品:南浔时报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