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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17日下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对梁某兴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对首犯梁某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某兴以血缘、姻亲、职务关系为纽带,网罗家族及社会闲散人员集结成伙,并成立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均为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兴、郝某、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在台安县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被告人梁某兴购买了台安大市场,在其控制台安大市场期间,网罗被告人田某元、王某民为经理,被告人李某北、王某、何某为保安,开始对台安大市场业主收取高昂物业费、“外摊费”、卫生费,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2013年5月至2017年年末,梁某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台安大市场,强迫交易金额总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在此期间,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兴为组织、领导者的人员较为稳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兴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台安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台安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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