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
聊重指办〔2019〕23号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
应急响应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及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结果,我省将出现一次大范围的中至重度污染过程,预计我市将出现连续三天的中至重度污染。因此,我市决定于10月18日2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9日16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征求意见稿)落实措施,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严格执行《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19年10月15日上传平台版)。具体要求为: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一)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二)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四)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及“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绩效分级为A 级的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1)煤气发生炉停用。
(2)长流程联合钢铁
B级企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 120 小时,之后时段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 28 小时,6m 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 36小时。
C 级企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 120 小时,之后时段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 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 28 小时,6m 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 36 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短流程联合钢铁
电炉炼钢企业: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4)铁合金
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 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5)焦化行业
B 级企业(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 36 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 36 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氧化铝
B 级企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
C 级企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7)电解铝
B级企业:停产2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停产30%,以电解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电解槽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8)炭素
B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
C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9)铜冶炼
B级企业:铜冶炼熔炼炉限产2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 30%,以生产线计。
C级企业:铜冶炼熔炼炉限产 3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 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铅、锌冶炼
限产 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再生铜铝铅锌
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水泥
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 400 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 4%(含)的生产线,停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粉磨站、矿渣粉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水泥制品企业停止物料运输(含装卸)。
(13)砖瓦窑
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县域内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4)陶瓷
B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
C 级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县域内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非秋冬季时段可以用停炉保窑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15)耐火材料
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玻璃
B级企业:限产 20%,按生产线怠速计。
C 级企业: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岩棉
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8)石灰窑
B级企业:停产保窑;减少 50%车辆运输。
C 级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铸造行业
B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炼油与石油化工
B级企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8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工序复杂,应指导企业提前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明确到各个生产环节,细化配比措施,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针对炼化一体企业,优先对化工部分的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针对单一炼油企业和单一化工企业,则针对各重点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有序调整生产负荷,统筹考虑成品油储备和供应需求。
(21)煤制氮肥
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2)制药工业
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企业停产 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3)农药制造
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企业停产 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4)涂料制造
B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5)油墨制造
B级企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6)家具制造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7)包装印刷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 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
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8)人造板制造
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9)塑料制造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0)橡胶制品制造
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31)工业涂装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 VOCs 含量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二)移动源控制措施
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保障性车辆除外)。
(三)扬尘控制措施
(1)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2)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四)综合性措施
(1)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2)市区、县(市)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指导性减排措施
(一)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序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表面热处理工序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二)建材行业: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三)饲料生产行业:限产不低于50%,以生产线计,单条生产线的可县域内轮流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四)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五)其他塑料制品行业:除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外的塑料制品企业县域内轮流停产或限产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六)化学品制造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七)燃煤电厂: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循环流化床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由100mg/m3提标到50mg/m3;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请各负责督导采取应急措施的成员单位自10月20日起,每天中午12:00前,报送当日应急响应和督导检查等情况,市供电公司每天报送全市工业用电量情况,直至预警解除;在预警解除后的两日内,各有关单位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联系电话:0635-8909622
电子邮箱:lchbjwfk@lc.shandong.cn
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