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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吉林: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阅读量:3643289 2019-10-21




10月16日,吉林医保局发布《吉林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机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意见》明确,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按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为确保按时回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用医保基金按辖区内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50%所需金额,预付给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意见》要求,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按照“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原则,逐步调整支付标准,原则上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医药云端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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