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接到上级领导交办任务:方庄某养老服务机构涉嫌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为居民开处方药。
管片监督站立即与方庄街道办事处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在该社区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养老驿站活动时间表”中找到了“周五上午中医义诊”的内容。经丰台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核实,该处义诊活动未经备案批准,初步判定该行为涉嫌非法开展义诊活动。
2017年8月11日,管片监督站会同方庄街道办事处一同前往该养老驿站进行监督检查。该驿站现场不能出示相关证件,现场查见一房间内有来自东城区H医院的医生1名、护士1名,现场有血压计1台、听诊器1台,未见药品,未见患者,未见诊疗活动,现场出示的诊疗记录本中无诊疗记录。在另一房间内有1名H医院的工作人员在为W女士按摩。
监督员现场对3名医务人员、W女士及养老驿站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予以取证。期间W女士称曾在该驿站由H医院的大夫为其脉诊并开具中草药,同时向监督员提交了相关票据。随后监督员联系H医院及驿站负责人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核实,该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与养老驿站口头协议,自2017年7月7日起,每周五上午派医护人员到该驿站开展中医义诊活动和健康咨询宣传活动,现场人员均持有效的医护资质。
因该养老驿站开业不久,该医院大夫只在该处为W女士进行过中医脉诊,开具药方系大夫回医院所为,脉诊未收取任何费用。医院向监督员提交了该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驿站方称因业务需要与H医院口头协议自2017年7月7日每周五上午由该医院派医护人员为社区老年人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中医义诊活动,对该医院的义诊活动是否经备案批准及现场具体诊疗情况表示毫不知情。
卫生部在2001年下发的《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中明确规定义诊组织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区组织义诊需分别向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随后,北京市卫生局也在2002年发布了《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同时对跨区县开展义诊活动作出了执业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义诊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案中,驿站为义诊活动的具体场所,监督员监督检查现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规范经营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东城区H医院在丰台区的养老驿站开展中医义诊活动,属于跨区义诊活动,该医院是义诊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H医院未经丰台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在丰台区方庄某养老驿站开展中医义诊活动,并于2017年7月14日为W女士进行中医脉诊,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和《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H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没收非法药品器械并处以人民币3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监督员现场检查未见药品,经调查核实中医脉诊过程未使用医疗器械,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认定本案无非法药品器械,无非法所得。监督员对H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在该养老驿站的非法中医义诊活动。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对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医学知识、促进健康教育等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义诊属于一种公益性行为,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尽义务无偿对社会公众诊察治病,对社区老年人及贫困地区的民众来说意义尤其重大。然而,在当今社会形式下,假借义诊之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的“伪义诊”现象并不少见。
据统计,2008年长春市查处144例非法行医案件中,其中非法义诊占比15.3%,主要形式为义诊推销。近年来,非法义诊案件更是屡禁不止,其主要形式为捆绑销售,兜售不合格药品,诈骗钱财等,更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因此规范义诊行为十分必要。
在《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需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只有通过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内容执行,才可进行义诊活动。
备案本身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义诊的资格审查过程,包括对义诊组织单位以及医务人员的一个审核,以防止所谓的“伪义诊”在义诊过程中从事商业活动,误导、欺骗公众,以及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妨碍公共秩序等。
医师的资质是评判医师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审核,是对义诊活动中群众健康的一种保障,虽然本案中相关医护人员均取得有效的医护资质,不存在非法兜售医疗器械、捆绑销售不合格药品等行为,并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在跨区义诊活动中未进行备案,因此仍属于非法义诊活动,仍需要监管部门引起重视和警惕,以免引起不良后果。
在主体认定方面,本案中虽是养老驿站提供场地,但义诊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H医院,H医院在没有进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给W女士进行中医脉诊,开展义诊活动,根据组织单位备案的原则,最终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是H医院。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义诊是近年来新生的一种义诊形式,可为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医疗需求的便捷通道。
本案中H医院在养老驿站开展中医义诊活动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与驿站仅达成口头协议,无任何纸质协议或证明。在该种情况下,H医院即每周五上午到该养老驿站开展义诊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本案中H医院管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知义诊应备案而不备案,反映出当前民众在一定程度上法制意识的缺失,但同时也反映出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中存在的某些疏忽问题。
本案中,H医院负责人称双方合作每周五上午在养老驿站开展义诊活动,但根据规定,每次义诊活动均需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手续繁琐、周期较长,故H医院自知义诊活动需经备案批准却未进行备案,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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