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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株洲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阅读量:3657231 2019-10-22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现失业保险由单一的保障失业职工基本生活向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职能转变,根据株政发[2019]1号、湘人社发[2019]32号、株人社发[2019]35号和湘政办发[2015]45号、株人社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经报局领导同意,决定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展2018年度株洲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地点
  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的9:00-12:00,13:00-17:00,株洲市市民中心一楼C1区1116号窗口。
  二、申报条件
  参保单位同时符合以下(1)、(2)、(3)项条件的,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补贴):
  (1)截止2018 年12月底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
  (2)2018年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2018年末株洲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按照参保单位全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即裁员率=单位全年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月均参保职工人数×100%;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黑名单”;
  (4)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 2018 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5)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三类企业”需分别经主管部门(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盖章确认;
  (6)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先按程序经相关部门联合认定为困难企业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资料
  株洲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四、稳岗返还标准
  1、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2018年度正在实施的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
  2、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单位,按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3、对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申报当月标准执行,参保职工人数按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六个月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4、其他未尽事宜,按湘人社发[2019]32号、株人社发[2019]35号和湘政办发[2015]45号、株人社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联系电话:28681685,28681571
  附件:株洲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株洲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1日(附件可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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