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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在罗庄持刀抢劫!被罗庄检察院提起公诉!

阅读量:3659795 2019-10-22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临沂市罗庄区**庄**路**路交汇处西约100米的陷泥河桥上南侧,手持水果刀顶在被害人史某某腰部,劫取史某某OPPOR9S手机一部,并用刀划伤史某某的右手中指及环指。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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