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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11人走私超过3000吨化工废料,最高获刑13年!

阅读量:3667909 2019-10-22


化工废料回收利用,既能够节省原料,又能循环利用,确实是化工界的一项环保行为。但是,谈起“走私”,从开始的那一刻就意味着惨败。
近期,有一篇新闻,让我们对“废料”又有了新看法。能上《新闻联播》,想不关注都难!
走私废塑料3000吨,获刑13年!
10月14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庞某辉等11人犯走私废物罪一案,该团伙从日本、韩国等国购买废塑料后,经香港转运泰国、越南,缅甸再偷运到广东一带销售,初步查证涉嫌走私废塑料3000多吨。因案情重大,央视《新闻联播》就此进行了报道。
从江门中院了解到,庞某辉、康某寿等人是境外废塑料货主。2017年开始,他们从境外购买废塑料,并委托他人将废塑料从越南、缅甸等地运至中国境内转卖牟利。其中,庞某辉、康某寿参与走私的废塑料超过3000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辉、康某寿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塑料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14日公开宣判,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依法没收、销毁涉案废塑料476.21吨。

废塑料只是走私的冰山一角,化工行业还有很多种类的化工废料和废水,杜绝走私行为,不仅是保障化工原料市场的平稳,更是保障原材料使用的安全性。走私或许能够短期内快速地牟取暴利,但是一旦被发现,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没收,还免不了牢狱之灾!
偷运走私,5吨判刑!
据海关法专业律师介绍:偷运入境属绕关走私,即通过非设关地、未向海关申报,秘密入境。目前,我国对进口废物管理分为三种:禁止进口、限制进口、非限制进口。

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入境构成走私废物罪;绕关走私限制进口的废物,在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择一重罪处罚;而走私非限制进口的废物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对涉案货物的属性鉴别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

律师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起刑点为五吨,超过二十吨即属“情节特别严重”;而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起刑点为二十吨,超过一百吨属“情节特别严重”。
铤而走险,赚到也没命花!
这并不是化工界第一次出现走私化工废料,虽有前车之鉴,但还是有人敢以身试法。走私废物背后或许存在黑色的利益链条,近年来相关的海关部门和市场部门都在严厉打击这类非法行为,从源头上保证大众的生存环境和维护化工原料市场的安全。
倘若,废料经过不合格的加工工艺,流转到化工厂内,劣质的再生原料,不仅影响化工产品的质量,其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未经专业分类处理,会导致大量有害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为保护化工原料市场的安稳,维护市场环境和生存环境,抵制走私行为!
来源:新闻联播、贵屿塑料、广化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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