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有关意见要求 ,按照《聊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贯彻落实方案》(聊发【2018】17号),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土地整治有关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规划等,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后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指标,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节余指标可有偿交易,实现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双赢。
鼓励和规范社会投资土地整治,坚持统筹规划 、计划实施、政府引导、多元参与、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二、明确土地整治实施监管等职责
(一)社会投资土地整治以县级政府(包括市属各园区管委会,下同)为主导,具体职责,一是应依据当地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林地规划等各项现行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二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平选择具有相应建设、运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水平、投融资能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的合作伙伴。三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平衡政府、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四是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土地整治市场的健康运行。五是依据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类型、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投资回报标准。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对项目可行性、新增耕地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论证和批复;全程监督项目实施;组织竣工后的工程结算审查和财务决算审核,对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和决算审核报告负责;负责项目初验;组织落实后期管护资金,制定后期管护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三)实施主体负责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建设,负责控制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和工期;项目完工后,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组织项目自验,并按照协议完成项目验收及项目信息报备等的其他工作。
三、鼓励和规范项目运行程序
(一)做好土地整治计划
县级政府依据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林业规划等,统筹好耕地保护、林地发展和生态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和安排区域内土地整治计划。根据土地整治区域土地利用现状等,合理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规模对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认真论证,对新增耕地来源严格审查,经审查论证切实可行的,列入实施项目计划。
(二)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告或公示合作项目基本情况、资本合作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监理、单项工程验收等工作的标准和流程监督,组织做好项目完工后的工程结算审查、决算审核和验收工作。组织好验收后的权属调整、地类变更和后期管护等各项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量化质量管控指标,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社会资本合作方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四)严把项目验收关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等别进行全面审查认定,完成初验工作,组织上报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的建设成果移交和入库等相关工作。对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工作,委托方要对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和约束,确保第三方出具的报告等成果真实有效。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政府指导与服务意识
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项目联合审核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简化规范操作程序,全面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管和审核
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加强监管和审核。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发耕地;决不能因增加耕地而发生“毁林”行为;不能因实施项目而影响排渍排涝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注意保护好生态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等。严禁项目合作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当地人民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
(三)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县级政府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规范可行的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使社会资本取得相对平稳的投资收益,既要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又要防止出现暴利。
(五)建立从业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政府应加快建立对社会投资土地整治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项目合作单位的专业水平、合同履行、质量管理和社会信用等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土地整治秩序,不断提升土地整治质量与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写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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