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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知实务论坛深圳站——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与难点问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阅读量:3732027 2019-10-24




10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强调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近年来,司法领域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不断加深,出现了诸多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深圳法院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多元化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其将市场价值作为知识产权赔偿额计算的参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支出在赔偿额中单独计算等措施,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然而,长久以来,侵权人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的确定难、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的损失”和“权利人的获利”等的确定难,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瓶颈。基于此,10月13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China IP)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支持的“2019中知实务论坛——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与难点问题研讨会”在深圳召开,研讨会延请行业重量级嘉宾,就该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在主题发言环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晓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筱熙、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姜广瑞、北京紫光展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杨洁静和隆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燕分别作了主题发言。王晓明副庭长围绕“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专题开展演讲。他表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包括了补偿、惩罚及遏制功能。方式既包括倍数方法的惩罚赔偿,也包括了酌定方法的惩罚赔偿。王副庭长指出,广东法院从2013年开始对此进行了多项探索,他从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以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中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中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以及新形势下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的实践探索三个方面,结合广东法院的五个惩罚性赔偿案例,对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进行了介绍分析。
芮松艳法官围绕“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专题发表了演讲。她介绍道,《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将惩罚性赔偿提高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且该条款具有相应构成要件,即“恶意” 、“情节严重”等。芮法官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有恶意,所以施加惩罚,那么对于“情节严重”这个要件究竟是否应当作为构成要件,是值得商榷的。何为“恶意”?即明知侵权却为之。如何判断“明知”?芮法官举了几个例子,如商标侵权中商标的相同程度等、重复侵权和被告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等。关于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尽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价值的占比,目前的规定是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芮法官提出,对于专利法、著作权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障碍,其实就是实际损害赔偿难以确定的问题。蒋筱熙副庭长就“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惩罚性赔偿“的几点思考进行了分享。首先,蒋副庭长界定了所要探讨的“惩罚性赔偿”,进而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历程,从普通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梳理了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和归责要件,从中国惩罚性赔偿立法的发展出发,整理了中国各部门法的相关立法,她认为中国立法体现出其关注的是该制度的惩罚性功能。其次,蒋副庭长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的认定,是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法中的“故意”的,其仅限于主观故意,且严重程度高于“故意”的主观状态,如反复侵权等。第三,蒋副庭长就赔偿基数的确定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其指出基数的确定应当细化、具有可预见性。紧接着,蒋副庭长提出,法院在确定系数时,应当参考市场供求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因素,对系数的确定进行简单的说明。最后,蒋副庭长就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作了简单的介绍区分,同时指出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更加谨慎,以免被滥用。姜广瑞法官以“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运用”为题作了发言。姜法官首先就与惩罚性赔偿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理顺现行赔偿方式之间的关系,提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坚持谦抑的基本方向。对于“恶意”的认定,姜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其认为”恶意“限于”故意“,只要明知构成侵权却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侵权,那均可以构成”恶意“。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姜法官认为可以综合考量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至于基数的确定,姜法官提出应当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许可费倍数作为基数,不包含法定赔偿。杨洁静副部长的发言主要围绕“IC与惩罚性赔偿”展开。杨副部长就惩罚性赔偿在IC产业的适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提出企业注意义务的边界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个问题关乎企业的发展。在IC产业,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洪燕主任围绕“案例解析惩罚性赔偿”作了发言。洪主任就“MOTR”商标案进行了分享,就原被告主张和侵权情节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在此过程中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系数的确定等进行了分析,在计算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时,洪主任提出主要是依据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侵权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数量等因素。同时,针对“恶意”的认定,洪主任借用另一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就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提出了一定的分析路径。研讨会第二环节邀请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邱永清、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颖、金杜知识产权部顾问陈洋、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总监马腾、北京紫光展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杨洁静和隆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探索与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环节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主持。本次深圳站研讨会信息丰富、观点多元、探讨深入,对于解决当前惩罚性赔偿所引发的相关司法领域新问题有着良好的指导意义。本次深圳站研讨会已经顺利结束,接下来,“中知实务论坛”还将在福州展开智慧碰撞之旅,结合所在地最为关注和集中的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延请各地学者和法官,共同展开不同地域,共同领域的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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