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安徽检察
本公众号讯 (吴贻伙)本公众号今天获悉,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中,积极尝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日前,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对该上诉案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这也是安徽省检察机关首次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
案情
此案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端某某系芜湖市某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据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端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他人居间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月息为诱饵,向何某某等4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出具借条,加盖分公司印章,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192.5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外放贷、支付前期借款利息等。2018年10月12日,端某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8月5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端某某以量刑畸重为由,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芜湖市检察院收案后,审阅了案件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条件,遂决定在该二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被告人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同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芜湖市检察院正式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的精准量刑建议。
10月9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改判被告人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安徽省检察院有关人士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局限于一审刑事案件。芜湖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起案件过程中,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大胆探索尝试在二审程序中进行适用,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充分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为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二审案件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据了解,目前安徽各地检察机关正在对一些进入二审程序的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重罪案件等,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查适用探索。
扫码关注 天长检察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
0550-70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