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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考 | 初升高-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2019年

阅读量:3791468 2019-10-25


01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录取注册
普通高中按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统一给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籍,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都不能注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长负责(民办学校由董事会和校长共同负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签订招生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招生录取材料,审批录取结果,办理学生学籍。
逾期不予注册
按省教育厅要求,9月3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逾期不予注册。各县市、渌口区注册的新生必须经县市、渌口区教育局审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审核时不予注册。
异动执行办法
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执行。
02招生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渌口区、各直属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严格按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5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各县市、渌口区基础教育股在6月1日前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时间安排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规范招生宣传
城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必须按程序报市教育局审核,各县市、渌口区内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程序报县市、渌口区基教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发布。
严守招生纪律
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初中学校也不得允许招生学校进校宣传。
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送礼请吃,初中学校也不得接受与招生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收取预录费,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
严禁初中学校干涉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不得有强迫、限制、诱导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的行为;各初中学校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在直升生、特长特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物价局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加强招生监督
根据《株洲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专项督查治理工作方案》(株教办发〔2014〕3号 )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按督学责任区成立督查组,落实督学督政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督导室22663756,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22660118,基础教育科22663799,民办教育科22663737。
03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
在招生工作中,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主要负责人,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严肃处理
经举证查实,违反“招生要求”,将对学校及学校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视情节由市教育局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以及对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绩效考核降等、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等。
城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分。
城区初中学校。视情节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荣誉称号。城区初中学校违反要求,责成区教育局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
涉嫌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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