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至12日,广东江门蓬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陶某等14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追逐竞驶(飙车)、随意殴打他人方式,在广东中山、江门辖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陶某等13人驾驶摩托车在中山古镇某广场飙车时与骑车途径此处的熊某等5人发生纠纷,双方随即互相挑衅,熊某等人持械追赶,陶某等人逃离现场。周某、张某逃跑时遗留现场的两部助力车遭到对方持刀打砸,为了报复对方,经陶某等多人提议,由罗某纠集6人到案发现场集中,由周某、黎某骑车回中山古镇带来两把砍刀,其余部分人员在现场附近捡木棍,之后由雷某等6人分别驾车,搭载共计19人到江门某广场。次日凌晨2点30分,陶某等十几人与熊某等5人持刀、木棍、砖头、铁架、扫把棍等工具进行追打,部分为持械人员以拳打脚踢方式追打,陶某等人持刀砍对方摩托车。之后,因公安出警,陶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等三人损伤程度呈轻微伤。
2018年11月17日,雷某等2人在江门市某辖区酒店对面,以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陈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2130元的摩托车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陶某、雷某等14名被告人还有其他违法活动,曾多次组织人员从事所谓的“扫广”行动(寻找广西籍人员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陶某等14人涉嫌共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为非作恶,为报复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三人轻微伤,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雷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213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活动将持续两天,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该案的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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