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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魏警官之死:需要追责的除了杀人司机还应该有魏警官的领导

阅读量:3795422 2019-10-26


又有警察牺牲了,他叫魏荣辉,是辽宁鞍山交警。10月23日早上8时,魏警官在执行车辆检查任务,欲对一辆未年检的车进行检查时,该车拒不停车,直接将魏警官撞倒,左后轮直接从魏警官头部碾压过去,现场非常惨烈。魏警官年仅49岁!

撞倒并碾压魏警官的司机固然可恨,他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小彭看完魏警官被碾压的视频后,还是感觉有些话是要说说的。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魏警官在执行车辆检查任务时,车辆检查点没有任何防护装置,也没有任何警示装置,更没有检查车辆时设置的车辆待检区。是谁安排魏警官如此开展车辆检查工作的呢?为什么现场没有检查防护装置、检查警示标志、没有用于检查时起到缓冲作用的检查待检区?是谁让魏警官在这种环境下开展车辆检查工作的?
牺牲民警魏荣辉
小彭跑基层政法也好几年了,有不少交警朋友。前几天,有个事情在警媒交流群中炸了锅,很多地方交警支队的宣传民警说,上级公安机关出台了《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他们一个个欢呼雀跃,都说这是个好规定,说安全防护规定“规定”到了一线交警和交通辅警的心眼儿里,尤其是几个曾经在交警一线上路执法过的宣传民警,言语中难掩激动之情。这说明,此规定,是一线交警期盼的规定,是上级公安机关想一线交警之所想、急一线交警之所急、顺应当前一线交警执法现状、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才出台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障一线交警执法安全出台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是10月17日印发的,魏警官的牺牲是在10月23日,我们是不是应该对照规定去审视一下魏警官的牺牲呢?
从视频中看,魏警官进行车辆检查的地点是在市区道路上,《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是这么说的:第十二条第二项 在城市快速路上,优先选择在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设置执勤点。在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上,优先选择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者有隔离设施的平直道路设置执勤点;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快速路、普通公路执勤点适用三级防护,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执勤点适用四级防护。
小彭不知道魏警官检查车辆的位置是属于城市快速路还是一般城市道路,《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三级防护要求“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200米外开始设置预警区,100米外开始设置警戒区。”,四级防护要求“在距执勤点来车方向100米外开始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和安全防护装备设施,预警区和警戒区长度根据实际条件确定。”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及装备设施”、“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造成交通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重伤或者死亡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警务督察部门组织调查,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规定,责成当地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从魏警官遭碾压的现场视频看,魏警官的检查现场并未设置预警区和警戒区,也没有防护装备设施。魏警官所在的交警队有没有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有没有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的装备设施呢?试想一下,碾压魏警官的违法车辆如果经过了交警为了开展车辆检查工作而设置的预警区和警戒区,魏警官还会惨烈地牺牲在车轮之下吗?
也许,小彭的假设并不成立,也许这都是小彭的想象,但一位一大早就去当马路吸尘器的的交警就这样活生生的没了,是不是应该问个为什么?是不是应该找找原因呢?因为这样的牺牲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
魏荣辉追悼会现场 10月25日
出台《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警和交通辅警的执法安全,让他们既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秩序又能下班后完完整整回家,规定出台了,就应该按照规定办事,否则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规定是要执行的,是要用的,不是让看的。
小彭有三次现场采访警察牺牲追悼会的经历,牺牲警察的事迹感天动地,他们为公安事业尽心尽力、舍命相搏的精神令人动容。而他们牺牲后,留给家人和同事的痛苦和遗憾却长期存在,三次采访,小彭都没采访牺牲警察的家属,因为看着他们悲痛万分的样子,无数个问题到了嘴边,却张不开嘴,我特别怕刺痛悲痛欲绝的家属,采访牺牲警察的同事,也是一次次的用刀剜他们的心,不敢多问。
中国警察每年牺牲三四百人,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群体,理性客观的讲,警察的职业特征决定了警察不可能没有牺牲,但每一个被中国警察保护和享受警察带来安定和谐环境的人都希望警察能少一些、再少一些。
魏荣辉,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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