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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梳理|各地申报情况】国家发改委、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阅读量:3795470 2019-10-26



10月24日,发改委卫健委联合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外公布,明确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 1 万元的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预算内资金只能用于新开工和在建项目,不能用于已完工项目。
示范性及社区托育,每个新增托位补贴1万,发改委、卫健委共同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试行)》
此前各地发改委收到该文件的草稿,已经开始2020年普惠托育预算的推荐申报工作。
辽宁鞍山:每个新增托位拟补助1万,关于申报2020年普惠性托育服务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兴安盟:上报17个托育项目,拟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960万元
内蒙古通辽:关于报送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的说明

我们对《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一些要点梳理,方面大家理解阅读。
总体思路
3 岁以下托育服务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是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 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
方案的四个基本原则
普惠导向。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营利非营利、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一视同仁。
竞争择优。三个竞争择优。第一是试点城市的选择,优先考虑规划科学、基础扎实、政策力度大的城市;第二是托育服务企业的选择,优先支持诚实守信、项目优质、专业能力强的企业;第三是金融机构的选择,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优先。安全规范。把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摆在第一位。
方案拟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案及支持范围
一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
首先,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定义。
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
其次,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是否必须新建?
不是,原有的很多物业及资源都可以利用,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甚至包含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
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以选址新建,也可利用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月子中心、家政服务公司等资源改扩建(含改建、扩建,下同)。
二是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
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托位的,也可纳入以上两类支持范围。
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
这个扩托位补助的方式类似于幼儿园扩学位的补助。北京普惠幼儿园扩学位补助,1万每个学位,后续还有1000元/月的生均补贴。托育后续是否还有生均补贴,对业态的可持续发展也至关重要。
实施方案包含三个附件,附件1和附件2用于明确普惠托育的参与主体,政府和托育服务提供企业的权责。
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附件2:企业责任承诺清单
附件3: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中有6个必选项
1、土地规划政策。营非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使用出让土地的,土地可以抵押。
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可以先建设后变更土地性质。
2、报批建设政策。
这一条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到底怎么拿证的问题。
第一,简化社区托育的登记备案报批程序,开放一站式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间。
第二,连锁机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以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
3、人才支持政策。
职前的部分,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托育相关专业。
职后的部分,托育人才列入政府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2019年育婴员、保育员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
4、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对试点项目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率。
5、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考虑居民收入、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空间等因素,综合定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托育企业协商。
6、监督管理政策。
长期跟踪,保障项目长期持续运营。
退出机制。因故推出的,其他符合资质的托育机构承接。
附件3-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除了前述资金支持的适用范围,还要关注第九条,各省发改委是资金下达的责任主体,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要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关注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资金只能用于新开工和在建项目,不能用于已完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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