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我市再取消两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证明材料。
01
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认定,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对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为月收入有异议的,可另行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作为月收入依据。
02
取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证明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缴存人未再就业且未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外),不需提供离职证明。缴存人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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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晚报主办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支持\芜湖广电传媒公司新媒体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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