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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又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已连续7年!

阅读量:3804778 2019-10-26



10月20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原则同意了《关于2019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这是对全省工伤人员待遇连续第7年调整提升。本次调整工伤人员待遇起始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调整的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2元。确定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来源:吉林省人社厅 工伤处   劳动保障世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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