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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芜湖养狗的新规!最新回复来了!

阅读量:3816862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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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芜湖天气

清晨,公园里一条小路上
一只哈士奇犬在路中间撒欢跑
脖子上的项圈尤为显眼
铃铛伴随着跑动的节奏发出清脆的声响
唯独不见项圈上的绳子
类似的场景,不知道大家
会不会在街头时常看到

为什么不舍得为自己的狗拴上牵引绳呢?
部分人的借口也无外乎几种:
「我家狗不咬人」
「我家狗很乖的」
「它不喜欢被拴着」
「小型犬又没有危险」
「爱它就给它自由」
「拴绳会勒疼它的脖子」
......
总之,他们觉得自己的狗不会去咬人

2018年10月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网上公布
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至今一年时间已经过去了
哪些养犬行为都被处罚了?
人们的文明养犬意识有何改变?
芜湖养犬规定会调整吗?
小青这就带你去一探究竟
官方最新回复

目前芜湖市相关养犬管理办法还在讨论与完善中,有高校法律专家参与,至于何时能颁布施行,暂时还没有准确时间,毕竟该办法要面对非常多的利益诉求,必须更稳妥慎重,考虑更多的可行性。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

公安机关在网上回复市民提到:“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接到因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动物伤人等警情的,都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构成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您反映的情况确实对您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可拨打110报警电话。”


那么
有些市民会问
新规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日常养犬过程中
大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犬类限养、禁养区范围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注:农委畜牧部门负责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对养犬人申请登记饲养的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植入电子标签,犬类疫情的监控,开办犬类销售点、诊疗点的审批以及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网络配图
(一)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二)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三)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七)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等应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
(八)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
转让犬只:在限养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申请补办。
对于饲养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已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送犬类收容所按弃犬处理。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检查处置。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
(二)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规定的;
(四)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扣犬只,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办法参见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原条例第十九条《养犬人义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一千元罚款;(办法参见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原条例第十三条《养犬义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犬只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有工商部门处以每只犬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办法参见在“养犬管理”中:原条例第二十条《养殖交易规定》)
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犬类管理相关要求
1、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农委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妥善管理好犬只;在限养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及年审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凭相关残疾证明,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收容所及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4、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举报电话
如过大家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哦,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出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同时,就有关政策方面的咨询、涉犬问题的投诉建议,也可以拨打养犬管理支队办公电话:88292269。


为了能减少烦恼,留住快乐
小青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文明养狗的
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养狗注意事项
一、不要带狗狗到封闭的公共场所
有些主人经常带着自己的爱犬出入商场、超市、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特别是夏天,有些主人也想到凉快的地方去遛狗。可是我们也要考虑到,在这些场所,我们的爱犬很可能会冲撞或者吓到了别人,同时在封闭的场所里,因为狗狗而发生危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因此,选择合适的地点遛狗,并做好牵引和防护,是文明养狗的重中之重。

二、带狗狗乘坐小区电梯,需要规避高峰期
养狗的人带爱狗外出,也需要使用小区电梯,但是在上下班期间,电梯里人多空间小,狗狗又很容易凑到陌生人身上闻,尤其是当别人拎着食物,更容易引起狗狗的兴趣,是否想过,这也许真的给别人带来了困扰?

三、带狗狗出去时,给狗狗拴上狗链和护具
这是对养狗狗的人来说最基本的要求了。在享受自己与爱犬欢乐时光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任由狗狗撒欢乱跑,会给行人、司机等等带来麻烦。一些大型犬甚至还可能给别人造成伤害,后果难以预料。
总有狗主人以“我家狗不会咬人”为理由,拒绝给狗拴上狗链、带上护具,但每只狗都有自己的脾气,其他人并不了解,万一发生冲突,对人对己都有害无益。

四、狗狗在外面排泄的粪便及时清理
这又是一条基本要求,碰到狗狗留下的“杰作”,人人都想避而远之,同时也会在心里增加一份厌恶感。带着好心情外出散步,却看到如此不雅的景致,很是扫兴。推己及人,养狗人士们也应当很好的遵守这条规定。

五、狗狗大叫影响别人休息时,想办法制止
养狗难免会有狗叫,一般人大白天的听到几声狗叫不会觉得怎样,但是半夜被狗叫吵醒或者听着狗叫无法入睡,就有些痛苦了。我想养狗之人也会因为狗叫无法入睡而郁闷,更不用说周围的邻居。为了自己和别人的睡眠质量,这条也应该遵守。如果自己难以驯服,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对狗狗进行行为培训和辅导。

六、定期为狗狗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很多养狗的主人会觉得,我的狗肯定没问题,不用打疫苗,但是危险往往也就隐藏在其中。为了自己家狗狗的健康,也为了防止有一天自家狗狗伤害了别人带来麻烦,提前打好疫苗是必须的哦。


爱它,就请为它拴好牵引绳
别让路人因你的疏忽受到伤害
也别让狗狗因你的大意遇到危险
来源:青丝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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