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泰安
近日,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董某、刘某、宁某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骗取国家税款非法牟利
涉案税额共计28042971.95元
为了骗取国家税款或赚取开票费,自2012年以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董某、刘 某、宁某、孙某 (已故) 单独或联合其控制的公司向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董某、刘某、宁某三人于2017年7月26日被宁阳县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经查实,被告人董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向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5份,税额合计10217428.11元;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4份、税额合计9079051.15元;被告人宁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4份,税额合计8746492.69元。三人涉案税额共计28042971.9元。
虚开增值税发票
涉案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刘某、宁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提醒,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为了少缴税款,不讲诚信甚至触犯法律,到头来终将自食苦果。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轻则属于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个人都不要妄想通过购买虚开发票来获利,否则得不偿失,不仅要对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广大群众在开具发票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被金钱诱惑而做出有损国家和他人的事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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