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宜春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9年9月28日经宜春市摄影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宜春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宜春市摄协)。
第二条 本会隶属宜春市文联,是宜春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团结和带领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大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宜春摄影事业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幸福宜春提供有力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摄影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围绕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基本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己任,大力举办各类主题摄影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摄影艺术的需求。
第七条 本会以“出人才、出作品、出效益”为根本目标,积极组织学习培训、采风创作、比赛展览、评奖表彰、对外交流等活动,努力促进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打造一支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实力、有地位的宜春摄影队伍。
第八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增强协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西省摄影家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为推动宜春文化“走出去”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宜春市境内的,或在宜春工作、居住3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国影展或国际影展中入选作品1幅以上;
(二)在全省摄影艺术展和青年摄影届展中入展1幅以上;
(三)在本会主办的各项专题展、主题展中获入展2幅以上;
(四)其他情况具体按《宜春市摄影家协会入会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
(一)市内县、市、区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经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或市直单位、部门成立的摄影组织,赞同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为本会团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入会秩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两名会员介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本会审核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二)申请为团体会员的单位,须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其组织成立时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资料,经本会审核同意,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三)会员入会审批,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两次。
(四)外地摄协会员凭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向本会申报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研究通过,可注销其会籍:
(一)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损害协会声誉者;
(三)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宜春市摄影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摄影家代表;当然代表为本届常务理事和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团体会员理事实行替补制。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本会主席团。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团体会员常务理事由主席团、副秘书长、县市区摄影协会主席自然当选。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实行替补制。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研究通过理事的增补和免职;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工作和制定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负责本会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的决策;
(四)研究通过常务理事的替补、增补和免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召集。
不驻会的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遵照中国文联关于开展学习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的有关规定,届中将对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不驻会主席团成员、常务理事、理事,经主席团研究通过,在报请宜春市文联党组批复后,可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本会职务。
第二十四条 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主席团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主席、副主席、顾问若干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宜春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本会。
宜春市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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