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
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再取消两项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证明材料等新规定
一起来看看吧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变化一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部分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支持公积金缴存人住房租赁需求。
从即日起,我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部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一是调整租房提取申请人条件,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是调整租房提取次数和金额,将原“每季度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最多可提取3个月房租”调整为“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可按月最高限额标准提取12个月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三是每次租房提取至少间隔12个月。
除此之外,我市租房提取证明材料和最高额度政策没有调整。
变化二
取消两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从今日起,我市再取消两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证明材料。
一是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认定,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对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为月收入有异议的,可另行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作为月收入依据。
二是取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证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缴存人未再就业且未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外),不需提供离职证明。缴存人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变化三
调整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和提取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后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得在原缴存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单位提供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增减审核表》必须明确人员减少原因,如离职、退休、死亡、调动、提前退养,未明确减少原因的不予受理。
三、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
借款人的月收入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认定,不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对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认定为月收入有异议的,可另行提供规范格式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作为月收入依据。
四、停止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流程的通知》(房金中心〔2016〕67号)。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五、规范贴息贷款还贷提取业务。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商业按揭给予利息补贴办法指南》(房金中心〔2013〕10 号)中“每季度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贴息贷款,并允许预提3个月的还贷金额”的规定,调整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贴息贷款,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 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还贷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规范租房提取业务。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8〕2号)中“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调整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可按月最高限额标准提取12个月租金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七、取消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离职证明。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再就业且未继续缴存的,封存6个月后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外),不需提供离职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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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丝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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