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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阅读量:3864083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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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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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讲人:高杨
     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大气污染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推定原则、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生态损害评估、对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应用上都可以称之为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典范,因此也被最高法院作为环境侵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双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案例分析
1.首先,认定振华公司存在环境损害,采纳鉴定意见报告,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准则予以认定环境损害后果;
2.其次,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结合专家意见,确认致害者的超标排污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3.最后,环境损害的赔偿金(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标准,依据《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裁判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未安装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安装除尘设施或者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过量排放形成酸雨会造成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害,过量排放烟粉尘将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四、本案焦点问题:
1.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问题。我国环境侵权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之上推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允许被推定人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证明规则。即在本案中,法官对振华公司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予以采信,根据“高度盖然性学说”即可证明超标排放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种做法不但采纳了学界的主流观点,印证了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判断的实践,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数额计算问题。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的损害数额计算全世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判决认定了鉴定报告采用的“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被告振华公司生态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采用了适中的倍数。这为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正确和有效地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3.引申问题——赔偿资金的使用问题。在赔偿金顺利给付之后,用途目标大且模糊,也无固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赔偿金的管理、监督是更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从赔偿金进入指定账户和赔偿金因使用而划出该指定账户的情况,实施公示制度,实现良好的监督。
讨论问题如下:
1.大气污染主流观点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什么还有少数人主张直接的因果关系?
2.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会不会“冤枉”当事人?(考虑到大气具有流动性)
3.采用的是虚拟的治理成本的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有不同的标准,若既污染大气环境又污染水土的话,赔偿数额是叠加计算还是一次计算?
4.如果企业在受理公益诉讼时破产(恶意规避支付赔偿金)了,如何追究责任?
5.个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原告?
6.赔偿金的适用方面,谁可以作为监督者?
7.为什么检察院只有在环保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才可以提起?
8.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无限制?(考虑到滥诉问题)
9.对赔偿金的适用采用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10.破产后鉴定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谁来承担?
11.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败诉后基于新情况、新理由能否申请中再审?
12.鉴定费用可否诉讼后支付,或者先由申请人支付后由败诉方承担?
参考资料:
1.http://www.court.gov.cn/shenpan-gengduo-77.html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2.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3.https://www.cnki.net/   中国知网
4.常国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与思考——北京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实例分析.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2期.
5.江必新.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及制度完善.法律适用,2019年01期.
6.毛桂惠.德州振华公司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评析.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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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集思会
编辑:高杨
排版:高杨
校对:钱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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