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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发布《聊城市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阅读量:3873001 2019-10-28


聊城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聊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转为组合贷款,并且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应符合《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征得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
(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时间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需在聊城市辖区内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在聊城市辖区内商业银行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房手续无年限限制。
第三章 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额度、年限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借款人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后的一个月内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种是借款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未提前结清的,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
第八条 借款人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及相应的购房手续等资料,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执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并且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时的剩余本金余额。
第九条 借款人未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的,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凭证及相应的购房手续等资料,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执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并且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减去3个月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应执行《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已提前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可采取房产抵押、保证、质押。在房产抵押担保中,借款人可使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符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所购房产作抵押,也可使用本人其他持证房产或他人持证房产作抵押。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可采取房产抵押、保证、质押。在房产抵押担保中,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其他持证房产或他人持证房产作抵押。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未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借款人自主选择以上担保方式的同时,须追加两名担保人作为保证,为借款人按时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以确保商转公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两名担保人需是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且欠缴不超过3个月(含)的聊城市职工,且担保人须签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承诺书》,同时办理担保手续。商转公贷款发放后15日内,借款人须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并将其结清手续送至公积金中心,所追加的保证人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若不能按时结清,视为违约,阶段性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且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已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二)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后一个月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及相应的购房手续等资料;
(三)借款人按政策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公积金中心对担保手续进行审查;
(四)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商转公贷款审批完成,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放款手续,将委贷资金划拨到借款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未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借款人办理商转公业务的书面证明、借款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余额有关凭证及相应的购房手续等资料;
(二)借款人按政策规定办理担保手续,且阶段性保证人签订《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承诺书》(见附表),公积金中心对担保手续进行审查;
(三)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商转公贷款审批完成,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将委贷资金划拨到借款人商业银行贷款还款卡;
(五)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须在15日内,将自筹资金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全部偿还借款人尚欠贷款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收到借款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时,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六)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若未能在15日内按时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视为违约,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同意并配合商业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
(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签订的《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发生逾期贷款时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四)借款人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15日内须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借款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批;
(二)对审批合格的贷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划拨委贷资金;
(三)若借款人未按时履约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违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办事要件及未尽事宜还应符合《聊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聊城市商转公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承诺书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自愿为         申请的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自愿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供动产质押担保,担保期限自借款人商转公贷款审批完成之日至贵中心收到借款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凭证原件止。
本人保证借款人在办理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5日内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手续交贵中心,否则,本人自愿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工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为借款人偿还该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且贵中心有权扣划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同意办理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借款            元,借款年限为   年,借款合同编号为              。截止     年   月   日,已归还借款本金         元,剩余本金     元,剩余还款期数     期。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我行同意其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
附:申请人一年还款计划表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经办银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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