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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村医生流失严重,农村医疗网频现漏洞,导致社会医疗资源不均衡愈加恶化。8月30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要求改善乡村医生在编制、收入和养老方面的待遇。
建国后,未经过正式医疗训练,“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医生被称为“赤脚医生”,后被称为乡村医生。由于没有正式编制,缺乏稳定收入和保障,乡村医生逐年减少,乡村医生卫生队伍缺口逐渐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难以提高。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最新通知,为乡村医生解决编制迎来新契机。乡村医生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今后,有条件的地方将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把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为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同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
在养老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创造条件使乡村医生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同时,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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