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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台文件规范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

阅读量:3637154 2019-10-21



近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业立市等工作部署,根据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共分四章十六条,我们为你划重点看懂这些主要内容即刻get ?管理新规!
1
商品厂房
其它工业厂房 适用类型  ①商品厂房
② 工业厂房
《指导意见》适用类型包括商品厂房和其它工业厂房。
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
其它工业厂房是指存量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和存量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简称“工业物业”)。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参照“工业物业”执行。
2
用地、规模
销售、转让用于商品厂房项目
《指导意见》规范了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租售管理。
?用地。项目土地需位于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属于“三旧”改造用地。各市(区)级园区经同级政府审批同意,也可纳入。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占各园区总面积的20%以内。
?规模。项目占地面积3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积率应达到1.6及以上,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80%(含)以上。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严禁建造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配套用房须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销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可销售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每个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参照《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缴交、使用维修资金。
?转让。须满2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进行转让。受让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
3
开发建设
分割转让用于其他工业厂房


《指导意见》还规范了其他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分割转让管理
?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每个分割单元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转让后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为6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上述限制。
?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限定为企业法人。参照《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缴交、使用维修资金。
END
来源:江门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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