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下午,本学期论文工作坊系列活动第二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活动由我院叶榅平教授作题为《国家公园治理的法治保障》的报告,吴文芳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梁神宝老师及部分博士生研究生参与此次论文工作坊。
在分享开始阶段,叶榅平老师介绍了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国家公园治理的目标、方式,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为什么需要国家公园治理进行法治保障;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保障;其基本法治框架是什么以及通过什么法治规则实现。围绕这些问题,叶老师展开了充分详实的论述。
叶老师首先阐释了国家公园治理法治保障的意义,认为它是实现国家公园治理模式转型,整合国家公园政府管理权,实现社会参与国家公园治理以及实现国家公园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随后,叶老师就国家公园治理的法治模式的选择进行了介绍,分别介绍了美国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即中央政府主导的治理;德国的地方自治型治理模式,即地方政府主导型治理以及日本的综合治理型模式,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综合的治理,及政府与社会主体通过协议方式进行治理的方法。并提出了,结合我国目前试点的现状,存在效法德国的地方治理模式的倾向。同时,叶老师提出了个人的观点,认为可能政府主导型模式更能够发挥治理效用的模式选择。
之后,叶老师就国家公园治理的法治框架展开了论述,国家公园治理的法律体系,首先提炼了域外公园治理的国际经验,提出了公园治理由政策向法律转型的建议,提出了国家公园治理的执法体制的重要性。就国家公园治理司法的角色定位问题,叶老师认为环境司法功能转型的目的在于,在权力配置上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防止司法权沦为行政权延长线上的附庸,继而形成二者的整体性联动协同。故国家公园治理时,司法机关居于中心位置,其作用在于矫正政府、企业、公众在治理中力量的失衡。
其中,叶老师着重介绍了政府与民众这对关系,举例了国家公园治理与公园内原住民之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让原住民参与公园治理的解决思路。就此引出国家公园治理的法治规则问题。在治理制度上,强调公众与市场参与国家公园治理,更强调公民对法律执行的参与,参与到法律政策的实际操作之中。此外,国家公园治理的合法性既关涉治理主体的利益取向、治理过程的程序正当,又反映治理结果的公平正义。
最后,评议人吴文芳老师就叶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价,她肯定了论文选题的新颖性、论述模式与论文逻辑,同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论文中所介绍的域外的公园治理模式中所涉的公园,与文章所讨论的我国的国家公园是否为同一概念,是否会存在概念不同因而模式借鉴意义的消减。随后,梁神宝老师就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的运作机制问题提出了疑问,几位博士生提出了国家公园治理与公民进入公园的权利之间的矛盾问题,几位老师和博士生就上述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本次论文工作坊在严谨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投稿、供图 | 邵倩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