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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通告

阅读量:3810872 2019-10-26


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为确保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3.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20元。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四、参保缴费方式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完成缴费:
1.代办员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所在村(居)委会指定的代办员办理缴费。
2.银行代征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农行、工行、建行、中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河北银行、沧州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柜台、自助柜员机、银行APP、银行POS机等方式办理缴费。
3.网上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下载安装“河北税务”APP、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方式办理缴费。
4、税务征收方式。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终端设备缴费、委托银行批扣等方式办理缴费。
如遇缴费时提示无参保信息或缴费失败,请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保所、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再缴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参保登记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该“先登记后缴费”,只有参保信息登记准确无误的居民才能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已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以直接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3.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需要变更的,应在缴费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属乡镇(社区)社保所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更正,凭参保信息更正表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新参保人员(包括新生儿)或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的,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属乡镇(社区)社保所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再缴费。
5.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免缴手续,个人无须缴费。
7.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手续,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费。
8.参保人员缴费后因多缴、混缴、错缴或因其他特殊情形需要退费的,应先向缴费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提交退费申请,经税务机关核验无误后,再到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9.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参保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0.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
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相互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影响明年看病就医。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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