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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女子去菜园路上误入水塘溺亡,社居委成被告并赔付…

阅读量:3816817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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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旁杂草丛生,塘里漂浮着大片黑色的垃圾,不细看塘面就像是“实地”。弋江区一名女子陈某一时不慎,误入水塘中溺亡,该水塘所属的社居委因未及时挪移漂浮在水塘中的黑色垃圾,被陈某家属以违反安全保障责任诉至法院,要求社居委担责。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社居委赔偿原告八万余元。据悉,陈某本是农民,后因拆迁进入城市居住。闲暇无事,其在被告某社居委管理的某拆迁地块私自耕种了一个小菜园。今年4月15日,在陈某去小菜园路上,见机耕小路一侧虽杂草丛生,但不远处有几株粽叶长势不错,欲去采摘粽叶,不料失足落水,溺死在水塘中。经查,该拆迁地块无人居住,田地荒废,属于被告某居民委员会司职范围内。该拆迁地块有一水塘,周围杂草丛生,大部分水面被黑色垃圾覆盖,水塘的另一侧有几株粽叶。在水塘四周并不能直接看到“水深危险 禁止靠近”的警示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多处设立“水深危险 禁止靠近”的安全警示牌,并安排人员巡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涉事水塘漂浮着黑色垃圾覆盖住大部分水面,不易辨别是水塘还是地面,水塘四周也没有设置显示该处为水塘的警示牌。被告未及时挪移障碍物,是造成陈某溺水的可能因素之一,故被告对陈某溺水身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本人生前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顾多处安全警示牌提醒,多次前往事发地块,从而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定被告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该社居委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来源:大江晚报)
来源:南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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