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大会期间外国客户参观中立新能源电阳光能
10月25日,从有关单位了解到,曾经在德州特别是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有名气的新能源企业——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立新能源)如今却已气若游丝。早已负债累累的中立新能源大限将至。
在接近中立新能源人士刘先生看来,这家企业的破产已然不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如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中立新能源破产问题的处理上稍有不慎,必将引发重大的民生事件发生。而更多的德州市民认为,刘先生并非杞人忧天,问题已经凸显。
>>>德州新能源辉煌时期成就中立发展
2009年到2015年,是德州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段,包括中立新能源在内的多家企业异军突起。2010年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的召开,更是将德州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推向高潮。
2013年,德州市新能源产业整体水平已居国内前列。据官方信息披露,彼时,全市拥有规模以上新能源企业119家,总资产250亿元,从业人员4万多人,2012年前三季度,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83亿元。
中立新能源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地址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4188号。2014年1月,曾任德州市政协常委、中立新能源董事长的李立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德州市新能源产业如太阳能、地源热泵等产业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今后,更应该沿着这条产业发展之路坚定不移走下去。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才是还子孙后代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产业发展之路。
2017年5月,德州当地官方媒体以《德州“三个一百”培植企业调整名单出炉 这些企业前景远大》为题,报道了涉及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重要新闻。
报道援引德州市经信委消息称,为推进“三个100”工程顺利实施,德州市对“百强”、“百高”、“百新”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整体素质高,金融稳定性好的企业纳入“百强”名单;技术含量高、成长性高、收益预期高的企业纳入“百高”企业名单;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纳入“百新”企业名单。
彼时,德州中立新能源被列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百高”企业。但两年后的今天,我们没有看到中立新能源的前景,却听到了中立新能源濒临破产的噩耗。
>>>十年竞争如今日薄西山
前几年,德州新能源产业发展速度倍增,也带来了一轮接一轮的竞争,经过十年的博弈,中立新能源开始面对一盘残局。如今,用中国男足解说常用的一句话就是:留给中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2019年10月21日,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立新能源进行破产清算。中立新能源也未提出异议,同意破产清算。
就在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第二天,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德州中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北京京卫瑞源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且现已停产停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
作为中立新能源的债权人之一刘先生则对法院的裁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审查时间不足24小时,这还包括下班后的时间,就做出了裁定,太不正常了。
刘先生认为,京卫公司与中立新能源直接的债务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由中立新能源提供厂房车间给京卫公司使用,租金抵挡欠款。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债务正在清偿之中,不存在京卫公司所称的债务不能清偿。
“这一事实在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0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经确认。”刘先生说,相反,京卫公司对中立新能源厂房车间的租用,完全可以保证债务的清偿。京卫公司既然获得了债务清偿的方式,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又称中立新能源缺乏清偿能力,明显自相矛盾。另外,法院认定中立新能源已经停产停业,这也是违背事实的。
甚至,刘先生对京卫公司的申请意图表示了怀疑。在刘先生给法院提交的《破产案件受理异议申请书》中认为,京卫公司与中立新能源存在恶意串通,逃废债务的嫌疑。刘先生认为,京卫公司与中立新能源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京卫公司在其债权完全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居然申请对中立公司破产清算,中立新能源当即同意破产清算,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这一事实并未审查清楚。
德州某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告诉头版头条,《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梁律师还解释说,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企业破产或会带来社会问题
在普通债权人中,德州市民李连友应该是数额最多的一位。他告诉头版头条说,仅他掌握的信息就有118位债权人先后起诉了中立新能源,要求其偿还债务,这部分债务额已经超过一亿元。
“我分两次共借给中立新能源1300万元,都是亲戚朋友凑起来的,在中立新能源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我无奈同意了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我和中立新能源在2014年8月26日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书,以中立新能源名下部分土地抵债。”李连友告诉头版头条,也是因为这个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让他倍感身心疲惫,在亲戚朋友面前抬不起头。
从李连友拿到德州市仲裁委员会对协议书的确认到目前,已经经历了5年的时间,但李连友仍然没有拿到应得的产权证书。
“我万万没想到,在中立新能源把土地抵给我后,又将同宗土地抵押给恒丰银行贷款,我也是在过户受阻时才知道的。”李连友说,中立新能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要司法部门界定。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中立新能源多次用各种理由向法院申请,试图否定协议书约定和仲裁裁决书,案子从德州市中院一直打到全国最高法,最后又回到德州,仍然是协议有效,仲裁更有效。
“从德州市中院作出裁定到现在又过去半年了,我手里依然是一摞法律文书,丝毫没有任何进展。”李连友很疑惑,为什么京卫瑞源申请对中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夜之间法院就可以做出裁定,而他的案子五年了却执行不了。这其中有没有隐情,李连友不得而知,但法院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不到24小时就作出了裁定,确实出乎所有人的预料,这其中也包括德州多位律师。当律师们看到(2019)鲁1491破申3号裁定书时,只笑不语,未做任何置评。
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胡姓律师告诉头版头条,一旦中立新能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很大可能对包括李连友在内的普通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债权人是指拥有无担保公司债权的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因其本息没有直接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理,普通债权人只能行使求偿权,且求偿顺序位于有担保公司债权人之后,因此其损失往往最重。
胡律师还称,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包括李连友在内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很大可能成为泡影,手里的法律文书无非就是加盖了官印的白条,想要讨回债务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主要是企业最值钱的土地都抵押给了银行。如果法院介入后仅仅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款而不考虑社会问题,那一定是将包袱甩给了政府,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矛盾。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破产案件还需法律、社会、经济效果三统一
企业破产制度尽管在我国确立了十几年的时间,但人们对此认识并不多。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体会、去解读。肯定的有、疑虑的有、否定的也有。观念、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对企业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也正是由于认识的差异,造成人们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
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些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对企业复苏重振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这种借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政消极行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结果是企业甩了“小包袱”,而政府和社会却背上了“大包袱”。
大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停产或勉强维持生产,造成资产大量闲置,不仅职工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而且社会信用受到严重损害。
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职工,一些部门或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普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有的甚至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处理和分配要求等。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依法、公平受偿的基本精神。
就中立新能源而言,民间上亿的债务牵扯到普通债权人众多,每笔债权背后可能有一个或几个、几十个甚至是上百个家庭,这给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因此,作为主持破产程序进行的法院,理应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的原则,认真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企业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使企业破产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确保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者的统一。
来源:微博头条